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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随着打车软件等网络召车服务的兴起,一些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擅自参与经营活动。对此,交通执法部门将一律予以严打严处。
7月19日,上海专车处罚新规出台,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和互联网平台将被重罚。专车和出租车的斗争终于有一个出炉方案,然而上海却实行专车处罚规矩,严厉打击非法的专车司机。
专车和出租车的斗争终于有一个出炉方案,然而上海却实行专车处罚规矩,严厉打击非法的专车司机。
目前不少网络软件推出专车,与出租车抢客,由于专车更加方便导致了出租车司机的不满,然而许多注册的专车司机被混入黑车,威胁乘客们的安全。
上海专车处罚新规规定,如果发现有非法载客的专车会实行“1+3+10”的惩罚方式,也就是专车司机罚款1万,并扣驾驶照3-6个月,而网络平台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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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根据最新规定: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擅自参与经营活动,不论是否利用了互联网手段,其本质都涉嫌非法客运,交通执法部门将一律予以严打严处。
7月19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称,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在静安寺、陆家嘴、大柏树、桃浦镇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枢纽设卡,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
报道中指出,部分召车信息服务商对注册的驾驶员、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作核实,导致合法、正规的客运服务队伍中混入了“黑车”和“黑车”驾驶员,并且有部分“黑车”司机也加入到了网络平台,从事非法客运。
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擅自参与经营活动,不论是否利用了互联网手段,其本质都涉嫌非法客运,交通执法部门将一律予以严打严处。
根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执法部门对“专车”非法客运实施“1+3+10”的处罚,即:每查处一辆“专车”非法客运,除对当事人进行1万元行政罚款和暂扣驾驶证3-6个月的处罚外,同时将对网络平台进行10万元行政罚款的处罚。
此外,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
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对于网络“专车”非法客运展开专项整治,抓获十多辆非法“专车”。这些司机将被依法处以罚款、暂扣驾照、记入信用平台以及通报单位等处罚。同时,“专车”平台也将被处罚。重拳之下,可以预见,上海非法客运“专车”将有所收敛。
打击非法客运“专车”不等于否定创新。实际上,上海是全国首个和“滴滴快的”展开合作的地方政府,双方不仅联合推出了出租车信息服务平台,而且还联合摸索约租车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支持创新之意不言而喻。
创新当然值得鼓励,但前提是依法合规。在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业属于“较危险”类别,所以司机、车辆、公司都需经有关部门审核或备案,出现问题后,责任也能落实到人。而非法客运“专车”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司机、车辆缺少监管,网络平台责任不清。于是乎,“白天叫‘专车’,晚上坐出租车”成了不少女性乘客的共识。
无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约租车也是如此。其实,网络约租车和出租车是互补的,不应发展为恶性竞争。网络约租车能弥补高峰期出租车数量的不足,满足市民更加个性化的出行需求。因此,网络约租车(包括车型、价格、服务等)应该与出租车有所区别,且要依法合规,而不能是泥沙俱下、低价倾销、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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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上海市交通委交通执法总队对专车发起了专项整治行动,7月17日当晚查获涉嫌非法客运的车辆15辆,将立案查处专车司机,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街道。对于这一措施,舆情呈现两极分化。
根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执法部门对“专车”非法客运实施“1+3+10”的处罚,即每查处一辆“专车”非法客运,除对当事人进行1万元行政罚款和暂扣驾驶证3-6个月的处罚外,可对网络平台进行10万元行政罚款的处罚。前期,市交通执法总队已对某专车信息服务商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下阶段将对其他专车信息服务商实施该项处罚。
这些措施不是新招数,没有引起社会反响。但是,对于将专车司机的信息通报单位,社交媒体上立刻“炸了窝”,各种身份的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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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2.9万粉丝的微博大V、医学界网站总编辑陈奇锐,昨天16:40发微博,直截了当批评上海市交通委,“为什么整治专车?我今天打车,连出租车司机都认为滴滴干的工作有利于社会进步。反进步,反提升效率,你反得了吗?”
多位网友对通知单位的措施嗤之以鼻,认为这一措施很滑稽,专车司机基本上不是工作时间开专车,那么与工作单位有何关系?而那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专车司机,在被通报街道后,街道给不给安排工作?
新浪博客7月19日张贴了“上海专车处罚新规:开专车被抓将通报其工作单位——历史‘倒车’”一文。文章批评上海市交通委立场错误,“中国出租车行业的垄断经营,已经运行了数十载,现有管理和经营模式,已经显现众多优劣特征。”文章认为,上海是改革前沿,在中央加速传统行业转型升级的当下,上海主管部门应该在出租车问题上,贯彻中央精神,符合第二轮深度改革的战略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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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交通客运市场必须秉承依法竞争、公平竞争的环境,召车信息服务商一定要切实做好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把关,杜绝无证“黑车”混迹其中。上海市出台专车处罚新规是怎样的呢?读文网小编跟大家一起分享。
近期,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在静安寺、陆家嘴、大柏树、桃浦镇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枢纽设卡,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
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
打车软件等网络召车服务的兴起,一定程度上为部分乘客出行提供了便捷、减少了空驶率。但是,部分召车信息服务商对注册的驾驶员、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作核实,导致合法、正规的客运服务队伍中混入了“黑车”和“黑车”驾驶员,并且有部分原来在街面揽客的“黑车”司机也加入到了网络平台,从事非法客运。
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擅自参与经营活动,不论是否利用了互联网手段,其本质都涉嫌非法客运,交通执法部门将一律予以严打严处。
目前,市场上各种形式的召车APP不下十余种,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运市场矛盾也将日益尖锐,“价格战”的弊端终将显现。一旦市场主导权由资本方掌控,利益趋导必将代替客运行业的公益性质,客运市场的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势必下滑,不利于本市客运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交通客运市场必须秉承依法竞争、公平竞争的环境,召车信息服务商一定要切实做好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核把关,杜绝无证“黑车”混迹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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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上海专车处罚新规出台,其中的处罚还有私车变专车将通知单位,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在静安寺、陆家嘴、大柏树、桃浦镇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枢纽设卡,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
报道中指出,部分召车信息服务商对注册的驾驶员、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作核实,导致合法、正规的客运服务队伍中混入了“黑车”和“黑车”驾驶员,并且有部分“黑车”司机也加入到了网络平台,从事非法客运。
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擅自参与经营活动,不论是否利用了互联网手段,其本质都涉嫌非法客运,交通执法部门将一律予以严打严处。
根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执法部门对“专车”非法客运实施“1+3+10”的处罚,即:每查处一辆“专车”非法客运,除对当事人进行1万元行政罚款和暂扣驾驶证3-6个月的处罚外,同时将对网络平台进行10万元行政罚款的处罚。
此外,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
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对于网络“专车”非法客运展开专项整治,抓获十多辆非法“专车”。这些司机将被依法处以罚款、暂扣驾照、记入信用平台以及通报单位等处罚。同时,“专车”平台也将被处罚。重拳之下,可以预见,上海非法客运“专车”将有所收敛。
打击非法客运“专车”不等于否定创新。实际上,上海是全国首个和“滴滴快的”展开合作的地方政府,双方不仅联合推出了出租车信息服务平台,而且还联合摸索约租车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支持创新之意不言而喻。
创新当然值得鼓励,但前提是依法合规。在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业属于“较危险”类别,所以司机、车辆、公司都需经有关部门审核或备案,出现问题后,责任也能落实到人。而非法客运“专车”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司机、车辆缺少监管,网络平台责任不清。于是乎,“白天叫‘专车’,晚上坐出租车”成了不少女性乘客的共识。
无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约租车也是如此。其实,网络约租车和出租车是互补的,不应发展为恶性竞争。网络约租车能弥补高峰期出租车数量的不足,满足市民更加个性化的出行需求。因此,网络约租车(包括车型、价格、服务等)应该与出租车有所区别,且要依法合规,而不能是泥沙俱下、低价倾销、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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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随着打车软件等网络召车服务的兴起,一些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擅自参与经营活动。对此,上海交通执法部门出台新规,将一律予以严打严处。从此你还会网络招车吗?
7月19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称,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总队联合公安、属地街镇等部门,在静安寺、陆家嘴、大柏树、桃浦镇以及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枢纽设卡,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
报道中指出,部分召车信息服务商对注册的驾驶员、车辆是否具备营运资格不作核实,导致合法、正规的客运服务队伍中混入了“黑车”和“黑车”驾驶员,并且有部分“黑车”司机也加入到了网络平台,从事非法客运。
没有营运资质的私家车擅自参与经营活动,不论是否利用了互联网手段,其本质都涉嫌非法客运,交通执法部门将一律予以严打严处。
根据《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执法部门对“专车”非法客运实施“1+3+10”的处罚,即:每查处一辆“专车”非法客运,除对当事人进行1万元行政罚款和暂扣驾驶证3-6个月的处罚外,同时将对网络平台进行10万元行政罚款的处罚。
此外,市交通执法总队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
近日,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对于网络“专车”非法客运展开专项整治,抓获十多辆非法“专车”。这些司机将被依法处以罚款、暂扣驾照、记入信用平台以及通报单位等处罚。同时,“专车”平台也将被处罚。重拳之下,可以预见,上海非法客运“专车”将有所收敛。
打击非法客运“专车”不等于否定创新。实际上,上海是全国首个和“滴滴快的”展开合作的地方政府,双方不仅联合推出了出租车信息服务平台,而且还联合摸索约租车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支持创新之意不言而喻。
创新当然值得鼓励,但前提是依法合规。在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业属于“较危险”类别,所以司机、车辆、公司都需经有关部门审核或备案,出现问题后,责任也能落实到人。而非法客运“专车”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司机、车辆缺少监管,网络平台责任不清。于是乎,“白天叫‘专车’,晚上坐出租车”成了不少女性乘客的共识。
无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约租车也是如此。其实,网络约租车和出租车是互补的,不应发展为恶性竞争。网络约租车能弥补高峰期出租车数量的不足,满足市民更加个性化的出行需求。因此,网络约租车(包括车型、价格、服务等)应该与出租车有所区别,且要依法合规,而不能是泥沙俱下、低价倾销、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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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地区的产假都是不一样的。那你知道2017上海劳动法对产假的最新规定的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2017上海劳动法对产假的最新规定,供大家参考!
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建立“生育假制度”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取消了晚婚晚育假,“晚婚假”虽然没了,但是“生育假”却要来了。在昨天中午举行的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现场咨询中,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透露,上海正在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建立“生育假制度”,不仅女性生养第二胎的假期将延长,配偶的陪产假也会相应增加。
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王玲透露,正在修订的新《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将涉及三块内容的变化。第一,《生育法》原来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现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符合一定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至于哪种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则由地方制定,新修订的《条例》对此会做详细规定。其次,《生育法》此次删除了“晚婚晚育假”,规定了符合生育的夫妻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待遇,但具体假期时限由地方规定,这也是《条例》需要细化的。第三,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前针对“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的奖惩措施,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新修订的《条例》里也会有所涉及。
二孩所涉及的生育假问题是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二胎假期肯定比过去多。”王玲透露,过去超过24岁生育的晚婚晚育女性生第一个孩子时,有晚育假30天产假98天,加起来是4个多月,但如果生二孩,就只有正常的98天产假,“未来在上海地方条例出台后,无论生第一个还是第二个,都会有生育假,都会在98天产假的基础上有所增加。”王玲表示,卫计委在设计的时候,宗旨是二孩产假“肯定比现在多”,一孩产假“争取不比原来少”。
除了女性的产假将有所延长之外,男性的“陪产假”也将延长。王玲表示,假期究竟有多少,还需要多方面考虑,包括家庭的心理预期企业的承受能力等。
上海新计生条例2月底审议 产假至少延长30天
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落地。各地正在加快修订本地区计生条例,上海正在修订中的计生条例也格外引人关注。在今天的市政协咨询现场,上海市卫计委的摊位也最最“闹猛”。“产假延长多少?”“陪产假会有几天?”“符合什么样条件的夫妻可以生育三孩?”……各路女记者把早早准备好的问题,一个个抛向市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王玲,让她应接不暇。
“老婆生娃格外需要老公的关爱,这陪产假能有几天?”对此,王玲表示,“关于陪产假,这次修订的计生条例中会将会明确,但是至于具体天数,目前正在多方征求意见当中。”王玲称,这个假期的设定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企业的承受力,市民的承受力,还要参考周边省市,“这是一个多方面因素的平衡”。不过王玲说,有一点可以,那就是多于原来三天的“晚育护理假”。
“而且原来只有满足晚育条件第一次生产的妇女的配偶才可以享有‘晚育护理假’,现在的陪产假不管是否晚育,不管是否第一次生产,其配偶都将享有。”
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晚育假被取消,但建立了生育假。原来只有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的妇女可以享受98天加30天的假期,不符合这个条件的只享有98天的假期。新的生育假奖励,产妇可以享受多少天的假期?对于具体天数,王玲依然没有透露,但在各位女记者的一再追问下,她表示“我们在设计的时候,就希望不会比原来的少”,不会比“98天加30天少吗?”“对”。这也就意味着,上海的产假将比原来的98天至少延长30天。
据了解,上海计生条例正在加紧修订中,计划将在今年2月底送人大审议。
上海的陪产假和产假的具体天数尚未确定,大家不妨来看看其他地区的数据,或许可以增加一些憧憬。
据了解,在已出台或者正在酝酿新计生条例的地区中,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广西则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至于产假,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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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同样也是东莞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下面是由读文网小编分享的东莞劳动法产假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产假,工资”应全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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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计算方法关系到每个员工的工资总额。劳动法对工资的规定在劳动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劳动法工资怎么算,以供大家阅读。
一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二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
二是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 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三是个税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更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
四是应交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3500元(外籍人员按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公式: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交个人所得税额=(工资5800元-个人交五险一金金额1044元-个人所得税扣除额3500(元)*税率3%-速算扣除数0元=37.68元。
举例说明:
1、小明在2017年一月份税前工资10000元,他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100元,那么他的税后工资是多少呢?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社保金)-3500 =10000 - 1100 - 3500 = 5400元,参照上面的工资税率表不含税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则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
缴费 =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5400*20% -555= 525元。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 10000 -1100-525 = 8375元
看过“2017劳动法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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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时间在我国的劳动法中是有相关规定的。我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2017年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以供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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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劳动法规定的给予女性劳动者的保障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哺乳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哺乳期的定义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劳动法》规定,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二、哺乳期内享有法定的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后正常工作,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需要保证女职工两次授乳的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这两次也可以合并使用。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且去哺乳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的,哺乳时期为婴儿满一周岁前。
三、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员存在劳动法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五、二胎哺乳假多少天
随着二胎生育政策的落实,很多妈妈打算生二胎,一般来说,只要是合法生的二胎,妈妈依然享有哺乳假,二胎哺乳假时间为三个月。
但妈妈怀二胎7个月以上,在工作许可的条件下,本人就可以提出哺乳假的申请,单位批准的话,也可以适当延长哺乳假的天数。
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以上就是劳动法关于哺乳期的规定。社会要求职业女性像男人一样果断坚强,又希望她们履行女性的天职。对于她们而言,双重身份的压力不言而喻,但愿每一位母亲都能被温柔对待。
看过“劳动法哺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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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裁员的工资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裁员工资规定,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一、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要正确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把握“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则。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同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实践中的典型错误做法。维权意识强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往往在管理上会陷入更加难堪的境地。
二、辞退有过错的员工应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
对于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并非可以一概辞退。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因此,何谓严重违纪,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至关重要了。单位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最好对严重违纪的情形要有明确规定,并且注意保留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依据。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也可随时辞退,但同样要注意举证尤其是对何谓“重大损害”的举证问题(最好还是有制度依据,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重大损害的标准作明确规定)。此外,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单位也可以随时辞退。
三、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经济补偿金。
辞退无过错的员工仅限于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辞退无过错的员工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员工。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许。但是,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对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作了一些适度的限制:首先,对于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此外,上海市对实施经济性裁员也有严格限制,即上述企业必须在实施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四项措施后仍无好转的,才能实施经济性裁员。其次,对符合进行经济性裁员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裁减人员: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五、辞退员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没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辞退;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句话说,对于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员工,除非其有严重违纪等过错的,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辞退。
六、辞退员工的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一个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辞退员工时,务必要注意合法性的问题,即辞退员工时一定要保证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规定辞退员工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用人单位一方,因此证据确凿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础,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用人单位合法辞退员工的关键。同时,在辞退员工时还应注意程序问题,如提前通知期问题、书面的通知形式问题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问题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单位在辞退员工时立于不败之地。
看过“劳动法裁员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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